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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小常识

旅游投诉相关:

1、怎样写投诉信

写投诉信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如实的反映情况,根据1991年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投诉信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单位(团体)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者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四)、具体赔偿要求。

五)、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传真、机船车票、门票、凭证、发票等。

另外,投诉者应该按照被投诉者数提出诉状副本,并依法在投诉过程中提供新证据。旅游投诉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是旅游管理机关处理旅游质量等问题的行为。

 2、旅游投诉时效

了解有关旅游投诉时效的规定,有助于投诉者及时的提起投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1991年颁布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定了以下几种时效:

一)、投诉时效:向旅游投诉机关请求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延长投诉时效期间。

二)、受理时效: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应诉答复时效:投诉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送达时效: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形式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五)、申请复议时效: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自治区旅游局    传真:0991-8836356   投诉电话:0991-8881902

本站投诉电话:0991-6129370、13579835500、13999170209

Email:openwes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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